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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韩伟华
广东 肇庆

浅谈工程造价在项目前期阶段中的应用 施工合同纠纷非法转包效力认定

添加时间:2021年4月19日   来源: 肇庆专业律师  Tags: 浅谈工程造价在项目前期阶段中的应用,施工合同纠纷非法转包效力认定   http://www.zqzyls.com/

 韩伟华律师,肇庆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浅谈工程造价在项目前期阶段中的应用

  一、项目前期工程造价的控制

  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忽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造价控制,而把控制造价的主要精力放在了施工阶段。随着我国建设发展速度的加快,项目造价控制也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关注,项目前期的造价控制更成为人们在项目造价控制中的重中之重。

  项目前期是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是影响工程造价最关键的阶段,据国外的一些专家分析,项目前期费用一般不足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l%,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却达到了75%以上,由此可见项目前期的造价控制对于整个工程建设项目效益是至关重要的。

  项口前期包括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项日前期造价控制的主要内容就是要合理的确定造价和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

  合理控制造价就是要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合理的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承包合同价等。即:在项目建议书阶段,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投资估算,作为拟建项目的计划控制价;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经有关部门批准,作为拟建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按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看是否突破设计总概算;招投标阶段形成的承发包合同价是以经济合同形式确定的建安工程造价。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即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具体的说就是用投资估算价控制设计方案的选择和初步设计概算造价;用概算价控制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造价;用概算价或修正概算造价控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造价,以力求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前期的造价控制理解为目标值与实际值的比较,以及当实际值偏离目标值时,分析其产生偏差的原因,并确定下一步的对策。在工程建设控制过程中这样的控制当然是有意义的。但问题在于,这种立足于调查—一分析一—决策基础之上的偏离一—纠正一—再偏离一—再纠正的控制是一种被动的控制,因为这样只能发现偏离,不能预防可能发生的偏离。为尽可能地减少甚至避免目标值与实际值的偏离,还必须立足于事先主动地采取控制措施,实施主动控制。也就是说,工程前期造价控制不仅要反映投资决策,影响设计、发包和施工,被动的控制前期造价,更要能动地影响投资决策,影响设计、发包和施工,主动的控制项目前期造价。

  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要想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应从组织、技术、经济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从组织上采取的措施,包括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造价控制者及其任务,明确管理职能分工;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包括重视设计多方案选择,严格审查监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深入技术领域研究节约投资的可能性;从经济上采取措施,包括动态地比较造价的计划值和实际值,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采取对节约投资的有力奖励措施等。工程技术人员应时刻考虑如何降低工程造价,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价,正确处理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力求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基础上的技术先进,把控制工程造价的观念渗透到各项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之中。

  根据作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在项目前期的造价控制中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要素控制能够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1)项目决策阶段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是合理的确定项目的建设标准。主要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作、财务基础数据的测算工作。

  2)设计阶段要做好设计方案评价、比选、设计概算的编制和审查工作、施工图的预算及审查工作、限额设计工作。要认真的进行指标分析、功能分析等工作。将施工图预算控制在可接受的一定范围之内,包括将平米含筋量及平米含混凝土量控制在可接受的一定范围之内。3)招投标阶段要做好标价的编制和审核工作、清单工程量的编审工作及暂定价的询价工作,使投标价控制在一个可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为下一步的合同洽谈创造一个良好的基础条件。

施工合同纠纷非法转包效力认定

  我国《建筑法》明确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建设工程,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非法转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本文在明确其效力问题的同时,针对非法转包认定问题搜集相关资料作具体阐释,供读者参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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