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伟华律师,肇庆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都知道工程是可以转让的,不但建好的工程可以转让,在建的过程以及虽然已经发包但是还未开工的工程也可以转让。有许多工程都是在建的时候转让的。如果您也想承包在建工程但是心理还对与在建工程留有疑问的话。那么在建工程转让的条件及所需的资料都有啥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在建工程转让的条件及所需的资料及其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职工大会决议;
9、在建工程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承诺书;
10、价值确认文书或评估报告;
11、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工程转让同土地、房屋转让一样,经登记后才产生物权效力,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建工程转让对受让方并不产生物权效力。受让方也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在建工程转让中,受让方应督促转让方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和相关行政手续的备案。
以上就是关于在建工程转让的条件及所需的资料及其相关问题。在建工程转让是现在的一个比较热点的问题而且也是现在很多人关注的技能问题,同时本文也可以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在建工程转让相关的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众所周知,当相应的政府单位需要进行建造的时候都是将这个建造的任务交给相应的企业,这些企业需要进行夺标才能够担负这个相关的义务。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所谓承诺,依照《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本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以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以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法律效力,是因为这样更适合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
如果中标通知书在中标人收到后产生法律效力,若招标人及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是中标书在传送过程中并非由于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者错投,致使中标人没有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收到该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如果非因招标人的原因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造成中标人可能并不知道该投标已被接受,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后果并不像招标人丧失对中标人的约束权那么严重。这里所讲的;法律效力;,是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法律拘束力。
具体体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宣布该标为废标,改由其他投标人中标的,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适用定金罚则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如果是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如声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承担该招标项目的,则招标人对其已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招标人和中标人承担的上述法律属于缔约过失。所谓缔约过失,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关于缔约过失,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行为,都属于缔约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至于招标采购合同的成立问题,在下条释义中详述。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但要确定中标通知书的性质还得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确定。《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书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活动,属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要约邀请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将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据此能够确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根据 工程 施工 招标文件和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确定你单位为上述工程设备招标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面积 ㎡
中标价格 元 大写: 元
中标工程
范 围
中 标
工 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质量等级 养 护 期 年
备 注 本中标通知书 附件,附件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是对本中标通知书的进一步补充,附件共 页。
本中标通知书经北京市园林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生效。请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 天内,到我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招标单位: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中标通知书由招标单位填写,一式五份,招标办留存二份。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全部内容。中标通知书是在相应的建筑公司夺标之后进行发放的一个书面凭证。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