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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肇庆

格式条款“提示”的合理标准 合同形式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添加时间:2021年3月15日   来源: 肇庆专业律师  Tags: 格式条款“提示”的合理标准,合同形式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http://www.zqzyls.com/

  韩伟华律师,肇庆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格式条款“提示”的合理标准

  核心内容:本文由编辑为你介绍格式条款中;提示;的合理标准。按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示和说明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


  1.关于提示的形式


  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提供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对该条款就应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义务。


  2.关于提示的


  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英国奥雷诉马尔伯乐旅馆有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原告和其丈夫作为一般旅客住进了被告的旅馆。他们预付了一周的餐宿费,然后走进自己的房间,发现那里张贴着布告,其中有这样的条款:;若不将诸什物品交与女管理员加以安全保管,本店对于物品遗失或被盗窃概不负责。;由于旅店职员的疏忽,盗贼得以进入房间并盗走了他们的某些财物。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布告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尚未见到该布告,因此被告应对失盗负责。我国实践中也较多存在在后才知悉格式免责或限制条款存在的情况,如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在入场时才发现免责或限制条款,对此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至于那些在发生纠纷以后才出示的内部规定,更不能作为免除或限制的根据。


  延伸阅读:


  依第39条,免责或限制,除内容须符合公平原则外,还须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提示指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宣读、讲解、在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的条款;说明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内容给予明白无误的解释,使相对人明了义务的具体内容。


  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都是法律专门为格式条款提供人规定的义务,目的是使相对人不受其根本不了解的、又对其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所拘束。实践中说明义务仅在相对人要求说明时才产生;提示义务则不论相对人是否提出要求都存在。





合同形式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形式我们接触的最多就是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了,我们一般都是采用书面形式较多。任何一种方式订立合同都有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是有关合同形式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解答疑惑。




  一、合同形式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千万不要因为人熟就无视这样的约定,因为这里面隐藏了许多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


  二、合同形式有哪些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即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合同形式一般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比如通过聊天、对话等方式达成的口头协议,一般来说比较随意,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因为口头形式的合同没有实物载体,所以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也是最能直接反映合同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合同因为需要各方当然签字或盖章,能直接反映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为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三、如何规定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签订合同,或者口头形式来订立合同。而法律法规规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时候,合同当事人要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总则中的规定并没有提出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应当说对于合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则,一般地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属例外情形。


  但是,我国现行的三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有关合同的规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如经济合同法第三条中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法第九条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航次租船、船舶租用、海上拖航合同都应当以书面订立。其他法律对具体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还有: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条以及第十三条等等。我国参加国际公约,也往往对公约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其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确认无效;。由于我国法律在对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规定中除了规定这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外,没有对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有不少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制定合同法的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形式有不少意见,归纳起来有两种。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应当规定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容易发生争议。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凡是不违反法律,民事主体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不应对合同再规定限制条件。在起草的过程中,有关合同形式条文的写法也数易其稿。考虑到既要适应现实需要,又要提倡当事人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避免口说无凭,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法制化,本条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


  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协议。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协议。以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适用于企业之间,但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如租赁房屋的合同,在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推定继续有效。再如,当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达到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成立。


  上文就是由给大家整理的合同形式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从中我们也可以知道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签订合同,或者口头形式来订立合同。而法律法规规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时候,合同当事人要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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