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伟华律师,肇庆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盖章签字注意事项有哪些合同盖章签字意味着这份合同成立,那么合同盖章签字要注意什么在合同盖章签字实务中,要注意盖章时要加盖骑缝章;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即在每一页的空白处签字;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辨是否是原件,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合同盖章签字的相关知识。
一、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检查。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二、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
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
三、合同盖章签字注意的细节
1、盖章时要加盖骑缝章。
2、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即在每一页的空白处签字。
4、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辨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辨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5、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选择在中国落地生根,一些单位也会选择招聘一些外国籍的员工在公司服务。但聘用外国人肯定与聘用本国人存在不同之处,今天就给大家带来最新聘用外籍员工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劳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等。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雇主应承担下列义务:
1、负责劳务人员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2、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务工资以及一切应由雇主承担的费用;
3、对劳务提供方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检查;
4、为劳务提供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住房、家具、家用设备、办公室、办公用具、交通工具等,对此可商定一定的标准,或规定按国际惯倒提供。如根据气候条件不同,规定配备空调和取暖设备;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保证劳务提供方人员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干涉劳务提供方人员工作时间以外的正常活动。
6、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劳务提供者。
合同应当明确劳务提供方所应承担的:
1、按雇主要求配套工种,并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派遣身体健康的人员,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
2、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职和求职;
3、爱护由雇主提供的宿舍、设备及其他财产,劳务提供方还应派遣一名全权代表常驻现场,负责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和与雇主的协调工作。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应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
应在合同中明确对于劳务提供方不称职或违法乱纪的人员的更换和解雇的权限和手续。
工作日即指合同规定劳务提供方人员每天白天提供服务和劳动的正常工作时间。节假日,一般规定劳务提供方人员应享受其本国法律规定的假日,并按劳务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和习惯,适当享受其法律规定假日。加班,即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所用的时间。一般规定,如果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劳务提供方人员可以加班,并有权按小时领取加班费。
按照国际惯例,劳务提供方人员劳务期满11个月,可带薪回国休假1个月,往返旅费由雇主负担,如劳务提供方人员不离开劳务所在国,雇主应支付一定数额的国际旅费补贴;如因工作需要劳务提供方人员不能休假,雇主除照发工资、支付日加班费外,还应给予额外的奖励。
按照国际惯例应在合同中规定:在合同签订后劳务提供方人员启程前若干天内,雇主付给劳务提供方一笔一次性动员费,用以安置劳务提供方人员家庭和准备行装。劳务提供方应力争在合同中约定:如因雇主原因变更启程日期,劳务提供方有权在动员费中扣除部分作为劳务提供方人员延期期间的工资及由此造成的退机票费及罚款等。
本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各类人员的劳务工资、计价货币、支付币种比例,兑换率,保值及工资增长率,还应明确工资支付时间和方式。
如合同期限较长,应规定劳务提供方人员合理的工资增长率,工资增长率一般根据当地物价上涨指数和劳务人员的技术熟练程度确定。按国际劳务市场惯例,劳务期满一年,其基本工资应按此工资增长率有所增长。
根据国际惯例,劳务提供方人员往返旅费由雇主负责。具体可规定为:劳务提供方人员数量一经确定,即可通知雇主按合同规定的启程日期购买国际机票。而当合同期满,劳务提供方人员离境回国时的旅费和机票,亦应由雇主负责购买或支付现金由劳务提供方办理。
雇主有为劳务提供方人员投保人身险。应在合同中规定,雇主保障劳务提供方人员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身体健康,如发生工伤和传染病,雇主负责治疗并承担其费用。与此同时,雇主应负担保证劳务提供方人员身体健康所配备的常用医疗器械和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对于劳动保护用品,如由雇主提供,则应根据劳务提供方人员所从事的劳动和工作的特点,确定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标准和数量,雇主应及时向劳务提供方人员发放。也可由雇主每月按一定金额的劳保费支付给劳务提供方,由劳务提供方负责确定、购买、发放。此外在合同中还应规定劳务提供方人员在病假,工伤假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违约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雇主违约;一类是劳工违约;三是双方当事人都违约。违约都将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大多数都是雇主违约,如不按规定的工种安排劳工工作,随意更换工作岗位,不按规定罚加班费用,污辱劳工人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应注明违约的救济办法和赔偿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钱支付的方式补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合同一般应规定:由于雇主单方面的原因终止劳务合同,雇主除应承担劳务提供方人员的遣返旅费外,还应向劳务提供方支付劳务提供方人员至少三个月的工资。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则雇主只负责劳务提供方人员的遣返费用,不支付工资。
合同中应约定劳务纠纷发生后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以及适用的法律。
不是必须的。
参保原因:
a.按实际情况,我国并不规定外籍人员必须参加社保。
b.但如果外籍人员与我国境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
c.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养老保险为例,凡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外籍员工,既可以在中国养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在境外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如果外国劳动者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聘用外籍员工与聘用本国员工存在不同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谨慎签订。以上就是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最新聘用外籍员工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如大家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