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伟华律师,肇庆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签订合同的五大原则有哪些一份安心踏实的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是应当遵循签订原则签订的,避免出现程序不合法影响合同的效力。签订合同的五大原则分别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善良风俗原则。下面由在本文一一介绍。
一、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二、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订立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2、与谁订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自由约定违约,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三、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
现在生活中,合同作为合法权益的保障,因而随处可见,比如口头合同等。而格式合同也是使用很广泛的。相信很多人想知道,格式合同到底有哪些优点格式合同又有哪些缺点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格式合同的优点
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 展,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现代的商业环境中交易高速进行,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不可能与个别的消 费者逐一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
2、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 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随着高新技术在生产和生活经济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格式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未来作出完 全地预测,不确定或偶发事件,激烈的市场竞争、内在变化的市场行情,各种促销手段及宣传媒介往往缺乏诚信与职业道德,经济生活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 相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价值,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3、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 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平是法律的价值所在。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事先拟订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不会因当事人 的合同地位、履行能力以及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修改条款,它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其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 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交涉能力、经验以及法律知识层次,拥有的交易信用也同样是不均衡的,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能单独订立合同的情形,若容 许单独订立合同反而造成不公平情形的出现。再次,公用事业领域;大众化;的格式合同为消费者的结构扩展创造了条件。不特定合同相对人力量积聚,形成了合同 当事人双方力量均势抗衡,以提高社会公众与法律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力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4、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市场经济是一种调控的经济,国家的合理干预对于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订性,国家专门政府机关统一制定是其中一种方式,另外国家也可利用行政优势加强审核调控力度,以此实现对经济进行政策控制。
二、格式合同的缺点
1、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消费者的工具。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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