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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肇庆

常见的盖章引发的纠纷有哪些 车辆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何时

添加时间:2021年7月24日   来源: 肇庆专业律师  Tags: 常见的盖章引发的纠纷有哪些,车辆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何时   http://www.zqzyls.com/

  韩伟华律师,肇庆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常见的盖章引发的纠纷有哪些

  核心内容:常见的盖章引发的纠纷有哪些合同的盖章引发的合同纠纷也不少见,主要有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预先盖章;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订立合同并加盖自己的印章;私盖印章;盗盖印章和私刻印章这六类纠纷,下面由在本文详细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预先盖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具体表现为:1、商品定单,例如,书店为了推销图书,将图书的书名、定价、版本、出版社、书店的开户行等合同条款预先制定成合同,仅将购买册数一项空置,加盖印章后将定单广为寄送;2、商品销售广告。


  一方预先在空白合同上盖章,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加盖公章后向对方当事人寄送,对方当事人是不特定的。于此情形,首先要确定这种空白合同条款的性质,如果该空白合同的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了一个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并且表明一旦对方当事人承诺,盖章方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则该合同条款因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构成有效要约,对方一旦在合同上盖章或实际履行了合同,则视为合同成立。如果该空白合同不符合要约的规定,则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对方盖章,则视为要约,而不视为合同成立。


  二、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实践中,基于减少订约成本、快捷交易的考虑,被代理人常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被代理人往往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推脱自己的。


  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通常,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加盖被代理人印章,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较为复杂,许多单位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连同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交给第三人,在委托代理事项完成后,未及时收回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致使委托人以此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订立合同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非少见,许多银行的储蓄所、代办所,保险公司的支公司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上均加盖自己的印章;而有的公司分支机构对外订立合同也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


  对于这种情况,如何确立当事人如何承担审判实践中存有分歧,有的审判人员认为,由于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因此,尽管分支机构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但法院仍然要更换当事人,将分支机构的上级机关变更为当事人并令其承担民事,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车辆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何时

  为了确保将来的债权能够实现,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物件进行抵押担保,车辆是人们抵押担保较多的物品了。我国采取的是物权区分主义,就是合同成立与抵押权成立是不同的条件,有时候抵押权未成立,但是抵押合同是有效成立的。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车辆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何时。




  一、车辆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何时


  车辆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就是你们签订合同的时候生效。但是有关标的额比较大的抵押,比如你们的情况,可以去做个登记,这样才会有对抗效力,更加稳妥。


  二、车辆抵押中抵押权的成立时间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正式生效。


  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一共有五种分别是,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与抵押登记的关系


  对于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在抵押权效力何时产生问题上, 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 即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需要件,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 采取了区分对待的方式, 也就是说,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 债权性效果自抵押合同成立时即行产生 , 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对此没有影响。换言之, 即使抵押权最终未能设立, 抵押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 由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性法律关系也不因之而被视为不存在—事实上, 根据《物权法》,抵押合同之外的其他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也均按此原则处理。


  对于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与不动产抵押相比, 在抵押权效设立上, 同时采取了纯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对于一般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以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进行的抵押, 还有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的浮动抵押, 则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者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 也采取了区分主义的模式—在这方面, 虽然不存在《物权法》第 15 条那样明确阐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登记无关的相关法条, 但从第 188 条;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规定来看, 立法者对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抵押权设立这两种法律关系也是区分处理的。


  综上,只要车辆抵押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合同就自成立时生效啦,但是抵押权的话要经过登记才成立。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车辆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何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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