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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肇庆

合同部分履行后还可不可以撤销 怎么认定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添加时间:2021年6月24日   来源: 肇庆专业律师  Tags: 合同部分履行后还可不可以撤销,怎么认定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http://www.zqzyls.com/

 韩伟华律师,肇庆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部分履行后还可不可以撤销

  合同具有可撤销情形,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合同已经部分履行了以后才出现可撤销情形,还可以撤销合同吗相信很多人对这个问题都不太清楚,下面,为你整理了一个相关案例,一起来看看合同部分履行后还可不可以撤销吧。


  一、基本案情


  原告唐姗姗诉称,2012年6月11日,被告梁廷与原告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梁廷将其承包的位于兴业县葵阳镇某村铁联水库岭约400亩桉树转让给原告砍伐;转让价款130万元,签订合同时给付定金10万元,采伐前付28万元,采伐五天付10万元,采伐总量达三分之一时付30万元,余下52万元在采伐达50%时付清;此外,不约定采伐期限、办理采伐手续等有关条款。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至6月21日期间先后三次付款48万元。在砍伐过程中,当砍到30.1小班伐区时,梁廷一边声称此处不属他所有,一边背后指使他人砍伐50多亩。实际上30.1林班实属合同范围。为了减少损失,原告要求将砍下但未运走的桉树运出林区,而梁廷坚持要其每运一车付清款后再运下一车。其无奈先后6次交款11.2万元,至此,其已累计付款592000元。其多次要求梁廷提供其与前手承包桉树砍伐的合同书,却始终不予提供。种种迹象表明梁廷蓄意对其欺诈,诱惑其签订《合同协议书》,致其先后付给梁廷桉树转让款592000元,加上其支付给砍伐工人的工资及投资修建公路等各项开资216412.95元,其总支出为808412.95元,出售桉树木材,收入564708.55元,收支相抵,直接损失243704.40元。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一、撤销原告与被告2012年6月11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3704.4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廷辩称,被告并不存在对原告恶意欺诈签订合同的行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对双方具备法律效力。原告所要求解除合同并要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按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原告砍伐林木的时间应在取证后三个月内砍伐完,逾期则林木归被告所有。原告在取证后,未及时进行砍伐,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影响被告第二批桉树的成长,造成被告的经济损失。原告方应承担违约,还应当赔偿被告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对此我方保留诉权,将另案起诉。


  第三人梁光环述称,其已全权委托梁廷处分其所种植的林木,由梁廷收款、签订合同、代卖林木,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赔偿损失是没有依据的。


  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法律事实:被告梁廷与第三人梁光环为亲戚关系,第三人梁光环为被告梁廷的姑父,第三人梁光环于2007年1月1日分别承包兴业县葵阳镇某村九社座落在铁联水库三叉岭205亩林地和兴业县葵阳镇某村二十社座落在铁联水库后背岭45亩林地以及兴业县葵阳镇某村十三社、二十二社座落在金鱼岭6亩林地,2008年1月1日承包兴业县葵阳镇某村十三社座落在铁联水库后背的坟岭、桥头岭100亩林地种植林木,后来其便在承包的林地上种植了桉树。2012年6月5日其委托被告梁廷帮其出卖已成材的约400亩的林木。在经原告唐姗姗到山地看过林木后,被告梁廷与原告唐姗姗于2012年6月11日,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梁廷将其所有的位于兴业县葵阳镇某村铁联水库岭约400亩桉树转让给原告砍伐;转让价款130万元,签订合同时给付定金10万元,采采伐前付28万元,采伐五天付10万元,采伐总量达三分之一时付30万元,余下52万元在采伐达50%时付清,并约定采伐期限、办理采伐手续等有关条款,对此,第三人也予肯定。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至6月21日期间先后三资付款48万元。在砍伐过程中,当砍到30.1小班伐区时,因原告砍伐了同属30.1林班但为另一承包人承包范围的林木而被阻止,原告认为该林班的林木均为其所买,双方因此而发生了纠纷。其后原告又分6次交款11.2万元,其已累计付款592000元。


  二、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姗姗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960元,由原告唐姗姗负担。


  三、法官说法


  合同的撤销组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不是所有已经签订的合同都能撤销。《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议撤销的合同有:1、因重大误解签订的;2、在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斜坡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第三人梁光环已将其所承包的林木委托由被告梁廷出卖,被告梁廷将上述林木出卖给原告唐姗姗,第三人也没有异议,原告唐姗姗与被告梁廷所签订的林木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实际上也已履行了部分合同,原告唐姗姗请求撤销合同和赔偿损失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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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合同签订以后,并不是一定就会立马生效的,它有一定的生效要件,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是因为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出现一定的情形,这样才导致合同可以撤销,但是这个撤销权也是有一定的除斥期间的,对于这样的合同,我们怎么看待,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怎么认定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一、怎么认定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适用范围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合同法》第54条对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这一点似乎更有强调的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就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这一请求或主张就直接依职权来撤销了合同,实在是有越权之嫌。而且《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还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与合同解除不同,《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怎么认定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文章中提到了合同可以撤销的一些情形,对于这样的合同,因为不算是生效的,是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效力问题也就更加需要认定了。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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