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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肇庆

三资企业中贪污罪认定 贪污、受贿犯罪的缓刑适用

添加时间:2021年6月24日   来源: 肇庆专业律师  Tags: 三资企业中贪污罪认定,贪污、受贿犯罪的缓刑适用   http://www.zqzyls.com/

 韩伟华律师,肇庆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资企业中贪污罪认定

三资企业中贪污罪的认定 所谓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统称。它是股份制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三资企业中贪污罪的认定


  所谓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统称。它是股份制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所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外国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与我国的经济组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筹集资金、技术和设备,报经我国政府批准,并在我国开办的具有申国法人资格的实体。所谓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依法用书面合同规定合作条件,并经国家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负有限的经济组织。因此,就中方合资者而言,有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经济组织的可能。所以,根据本法第27l条和本条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存在着贪污犯罪的可能。所谓外资企业,又称外国独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的私人企业。因此,在该企业中,不存在贪污犯罪问题。总之,认定三资企业中的贪污罪问题,仅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犯罪问题。


  正确认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罪,除把握贪污罪构成要件特征之外,还应注意以下方面:首先,要认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是否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从目前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看,既有外方与我国国有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的,也有外方与我国非国有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的。其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董事会成员。他们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另一类是董事会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据刑法第271条和第382条第2款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如果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资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或委派从事公务活动;二是所从事的、委托的公务活动,仅限于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性质决定,其中方人员都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是,由于外方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因此,他们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罪主体,只能由中方人员构成。其中包括: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该企业中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该企业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上述中方人员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企业中财物的行为。即侵占行为的实现,是中方人员凭借其在该企业中的职务之便或从事公务之便的条件,完成或实现的。因此,对于没有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与从事公务之便的中方人员,即使其实施了侵占该企业财物的行为,也不构成贪污罪。


  因此,认定三资企业中的贪污罪的标准:一看该“三资”企业是否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范畴;二看三资企业的贪污行为,是否由中方人员所为;三看该中方人员是否属于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四看该中方人员所实施的侵占三资企业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或从事公务之便。








贪污、受贿犯罪的缓刑适用

贪污、受贿犯罪的缓刑适用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10000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动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




  贪污、受贿犯罪的缓刑适用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10000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动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59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搏等非法活动的。 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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