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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肇庆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有奖销售、储蓄活动中贪污罪认定

添加时间:2021年3月11日   来源: 肇庆专业律师  Tags: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奖销售、储蓄活动中贪污罪认定   http://www.zqzyls.com/

韩伟华律师,肇庆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有。


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有奖销售、储蓄活动中贪污罪认定

  有奖销售、储蓄活动中贪污罪的认定 首先,要正确认定有奖销售、储蓄活动单位的经济性质。如果该单位属于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那么,直接参与有奖销售、储蓄活动的人员,就可能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有奖销售、储蓄活动中贪污罪的认定


首先,要正确认定有奖销售、储蓄活动单位的经济性质。如果该单位属于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那么,直接参与有奖销售、储蓄活动的人员,就可能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该单位的财产以及按规定支付给中奖者的奖品、奖金,就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客体。如果该单位属于非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那么,其财产以及按规定应支付给中奖者的奖品、奖金,一般就不能成为贪污罪的客体。但是,受国有单位委派到该单位直接参与有奖销售、储蓄活动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该单位财物的行为时,该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就能成为贪污罪的客体。




其次,要搞清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奖品、奖金的所有权归属。如果该奖品、奖金归国有单位组织所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则构成贪污罪;如果该奖品、奖金归非国有单位组织所有时,要具体分析。即只有当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该奖品、奖金,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贪污罪。


第三,要认定非法占有奖品、奖金的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果具备,那么该行为人就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不具有,该行为人即便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也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第四,要认定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奖品、奖金的行为时,是否属于利用职务或从事公务之便。否则,即使非法占有了,也不构成贪污罪,


保险、邮政部门贪污罪的认定首先,本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人是否按照贪污罪处理,根据本条规定,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依法从事公务的特性,以及行为是否是在利用职务之便的前提下实施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果是,就构成贪污罪,否则构成侵占罪。


其次,根据本法第271条和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规定,对邮政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扣自已保管、投递中的汇款单,采取伪造取款证件的方法骗取汇款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行为的认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礼登记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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