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伟华律师,肇庆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有哪些
公职人员的常见犯罪形式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1、是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是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34个罪名。
3、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二、为什么要开展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
这是因为我们的执法机关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只是保证队伍廉洁性的手段,并不是目的,因此,预防的目的是为了让公职人员少犯罪和不犯罪,更好的工作与生活。最早的职务犯罪预防和教育,主要是针对党校培训的高级干部的,慢慢地范围开始进行了扩大,避免很多人在到了关键岗位上之后再进行培训和教育。
针对目前职务犯罪预防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首先进行的是职务犯罪预防教育进党校,将预防教育从领导干部抓起,这是必要的额,也是可行的。中国的传统就认为;上梁不正下梁歪;,所以在职务犯罪预防教育进党校是有道理的,也是得到普遍认可的。
另外,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采取个案预防和重点行业系统预防相结合的方法。个案预防就是通过办理一起案件防止一类犯罪发生的预防。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最基本、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法。它的特点是针对性强,立竿见影,易为发案单位所接受。同时,它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结合得也最紧密,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办理一起案件,完善一套制度,教育一批干部,治理一片环境的目的。个案预防特别要注意突出重点,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剖析,并建立个案预防档案,实施全程跟踪、回访考察、监督落实等措施,确保个案预防的质量。
行业和系统职务犯罪具有;辐射效应;的特点,一旦出现行业或系统职务犯罪时,不仅职务犯罪群体大,而且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也很大。任何一项工作,没有重点就没有方向、没有突破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遵循抓重点的原则,注意对重点系统和行业的预防工作。因此,必须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认真分析发案原因和规律,举一返三,触类旁通,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发案单位拓展到所在系统和行业,促使其他虽未发案、但存在不同程度犯罪隐患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搞好防范。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无论是对怎样的刑事犯罪进行处罚,都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选择适当的量刑幅度,这是《刑法》当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于职务侵占罪而言,一般的处罚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间进行量刑,而最高则可以判处行为人十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