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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肇庆

贷款未拿到 先来4400元“利息” 关注商业银行贷款抵押担保风险

添加时间:2020年9月11日   来源: 肇庆专业律师  Tags: 贷款未拿到 先来4400元“利息”,关注商业银行贷款抵押担保风险   http://www.zqzyls.com/

 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肇庆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贷款未拿到 先来4400元“利息”

  随后,连先生拨打了广告上留下的137开头的电话,想贷款8万。对方一名操不标准普通话的男子自称姓李,是经理。李经理在电话中称,他们公司是某银行的咨询公司,实力雄厚,办公地点在解放碑国贸大厦。


  双方谈妥了利息后,李经理让连先生先打头一个月的利息2400元,到一个名叫“谢斌”的指定账户上。


  4400元打水漂


  由于急着拿到贷款,连先生也没有多想,立即赶到解放碑银河酒店旁的农业银行,向账户上打了钱。“好,我们正在筹措资金,这几天要贷的小企业有点多,要按申请的先后顺序贷,你再把2000元的手续费打过来,就能先拿到。”随后,连先生按照对方要求又将2000元汇过去。


  3日下午3点,连先生最后一次和李通话,“好,我马上过来接你。国贸大厦这边停车库有点拥挤,等我十分钟。”然而,连先生等了1个小时,都没见人影,李的电话也再无法接通,连先生急忙向较场口派出所报警。


  昨天下午5点,记者拨打李经理电话,接电话的是一30多岁男子。记者佯称想急贷3万元的款。但他说要先交少量的抵押金,证明你的还款实力,抵押金到了,我们当天就到款。当记者提出要当面核实对方放贷实力时,对方随即挂断电话。


  昨天,较场口派出所教导员戴学泽说,当事人没有弄清楚贷款流程,连对方的面都没有见,身份也没核实,书面合同也没签,就轻信对方。而且对方在网上、账户上留下的信息,往往也是假的。


  警方提醒


  以下是渝中区警方列出的无息、无抵押贷款诈骗的特点:


  首先,刊登虚假广告,误导市民。这种贷款从以前直接宣传“贷款融资”变成了“免抵押、免担保、不成功不要钱、当天发款”等诱惑性语言。


  其次,伪装较好。一般自称在高档写字楼、商务大厦内办公,或自称是银行属下的公司,给人合法、正规、有财力有实力的错觉,留下的联系电话是不记名的,且经常换。


  另外,一般正规贷款中介公司和银行放贷时,需要房产证或有价证券,无抵押贷款正是利用了市民贪图便宜的心理,将其一步步套牢。市民若要贷款,必须要和对方见面,双方要互相审核身份和放、还贷实力,最好找正规的贷款机构。





关注商业银行贷款抵押担保风险

关注商业银行贷款抵押担保风险



自1995年《商业银行法》确立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以实行担保为原则制度以来,抵押贷款在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迅速提高。然而,商业银行对贷款抵押这个防范风险手段本身存在的风险却缺乏正确认识,普遍存在忽视贷款抵押担保风险的现象。


为此,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从事金融法律的专家为业界勾勒出构成商业银行贷款抵押风险的基本架构,以便于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操作。



  ——贷款抵押“优先权相对不优先”的风险。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之后。一旦法定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在贷款案例中相遇,抵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从而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债权被悬空。



  ——贷款抵押审查不力的风险。《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有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的法律义务,以确保抵押对贷款的保障功能能切实有效和充分地发挥。实践中银行贷款抵押审查业务操作问题众多,风险巨大。较突出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有:一是权属错位悬空贷款债权;二是抵押物价值高估直接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权行使的可行性反比例地对贷款风险状况形成重大影响。



  ——签约与抵押登记的风险。实践中,签约与抵押登记方面存在的突出风险主要有:一是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无效的风险;二是应登记而未登记或可不登记而未登记的风险;三是重复登记的风险;四是贷款借新还旧或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风险;五是房地产抵押中的“两证”风险。



  ——贷后抵押管理中的风险。因抵押权是抵押标的物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有效设置抵押并发放贷款后,抵押物仍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抵押物实物存续形态、价值形态和抵押权权利维护等因素对抵押权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有效性影响甚大,抵押物管理因而面临大量风险。贷后抵押管理实务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抵押人因信用与法制观念淡薄而随意处置抵押物的风险;抵押物灭失的风险;抵押时效丧失的风险;抵押被非法裁定为无效的风险;企业改制中“债权随资产走”原则和“除权期”规则适用的风险。



  ——抵押权行使的风险。《担保法》第53条规定的抵押权行使的协议方式和诉讼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都可能遇到下述难题:一是设定抵押权时行使抵押权的可行性差导致抵押权难行使的风险;二是因情况变化致抵押权行使可行性变小或消失的风险;三是在抵押权行使致抵押物转化为“抵贷资产”过程中抵押物接收、管理和处置的风险。



  有鉴于此,有关金融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应重新审视贷款安全观念与策略,将贷款安全重心置于第一还款来源上。金融机构应消除贷款抵押担保无风险的观念和意识,改变追求抵押担保率而忽视风险管理的思想倾向,回归到正确的贷款安全观念上来。



  其次,树立政策法律风险意识,建立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持续学习与应对研究制度,全面实行依法经营战略。



  第三,在建立贷款抵押担保全方位动态管理机制上,要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岗位制,增强对贷款抵押担保全程及其各环节管理风险的控制能力。



  最后,要形成贷款抵押风险的补救控制措施机制。在贷款抵押风险实际产生且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将风险降到最低、损失降到最小的补救控制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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