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伟华律师,肇庆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案例:
15岁的小张为了买手机,向校旁餐馆老板刘某借了1400元。双方约定三个月后连本带利偿还1600元。可借款到期,小张无力偿还,被刘老板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小张系未成年人,在未经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借钱1400元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双方借款合同无效;小张返还刘某1200元,小张无力偿还期间,由其监护人偿还;刘某存在一定过错,负有一定,剩余200元自行承担。
说法:
借给未成年的借款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成年在我国法律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单独所进行民事活动需要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若借款给未成年人,此民事行为的效力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当民事行为确认为无效之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认为:
关于未成年人借钱这事,在我看来,要看借款金额的大小。如果借款金额不是很大,是未成年人依法能独立实施的行为,那么,这个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如果金额太大,超过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范围,则出借人有一定的过错,如果让未成人的父母承担全部还款也不妥当。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2年的诉讼时效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对于保证人承担担保的保证期间有时却并未引起足够注意,或者误认为与对债务人的时效相同,往往导致担保人脱保,因此了解保证期间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便可免去承担保证。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期限不明确 保证期间为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直至原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
与本案无牵连;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