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业简介
刑事辩护
房地产
合同
债权债务
建筑工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职务犯罪

刑事辩护房地产合同债权债务建筑工程科业动态职务犯罪合同效力借贷纠纷房产合同工程劳务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760085937
联系人:韩伟华
广东 肇庆

既遂未遂?用个人车为单位抵债获取差价如何定性

添加时间:2020年9月11日   来源: 肇庆专业律师  Tags: 既遂未遂,用个人车为单位抵债获取差价如何定性   http://www.zqzyls.com/

 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肇庆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既遂未遂?

案情: 甲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乙及其亲友提供了帮助。为此,甲收受乙给予的房屋两套,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其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案发前居住使用长达一年多。 分歧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对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认定一致,但对其受贿犯罪的形态


案情:


甲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乙及其亲友提供了帮助。为此,甲收受乙给予的房屋两套,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其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案发前居住使用长达一年多。


分歧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对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认定一致,但对其受贿犯罪的形态属于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甲虽然实际占有该房产,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取得所有权,对两套房产没有民事法律上的完全支配权和使用权,尚未达到受贿既遂的“占为己有”标准,因而甲的受贿行为仍处于未遂状态。


另一种意见认为:甲的受贿行为已既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受贿罪的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过去在理论上存在多种学说,但现在刑法学界和实践部门都已接受了“行为人是否收受了贿赂”的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得到了他人贿赂的财物,其受贿就已既遂,无论是否已经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对于属于动产性质财物的受贿,一般从行贿人交付受贿人时犯罪就已既遂,实践中没有疑义;而对于收受房产等不动产的,确定何时犯罪既遂在理论和实践中则存在一定争议。


笔者认为,对于属于不动产性质的房子,其使用价值的实现方式不外乎进行居住、出租等,房子是否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彻底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影响房子的实际占有人对其进行居住、使用、收益。换句话说,对于以不动产为对象的受贿,从客体的受侵害角度出发,受贿人对他人的不动产无论是否办理法定过户手续,只要实际收受达到客观占有,就已经享受到贿赂利益,其对贿赂的收受在刑法意义上就已完成,因此本罪保护的客体就已经受到侵犯。


将刑法中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等同于民法上的合法所有的认定标准是不妥当的,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的实现不以得到相关民事法律上的确认为充足条件,即是否在法律上取得了对物的所有权,并不能对事实上占有某物的认定构成障碍。况且,对这种刑事法律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行为,即使通过履行相应登记过户手续完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但由于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在法律上仍然是无效的。只要行为人接受了他人给予的财物,无论是动产抑或不动产,该财物脱离了所有权人的实际控制,受贿人进行了现实的占有,即可认定受贿罪的既遂。


本案中,甲在接受该房产后,对该房产进行了长期的居住、使用,甚至还对房子进行了装修,虽然一直未办理房产证,但鉴于甲已经客观实现了对该房产的实际占有、使用,客观受贿目的已经实现,因而构成了受贿既遂。






用个人车为单位抵债获取差价如何定性

案情:某县棉纺厂对外欠下大量债务,经厂领导研究决定,授权各业务员代表棉纺厂直接对外以实物方式抵偿债务。对于实物价格低于所抵债务数额的,棉纺厂按照5%的比例向业务员发放奖金。2002年3月,棉纺厂业务员王某和赵某二人合伙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



  案情:某县棉纺厂对外欠下大量债务,经厂领导研究决定,授权各业务员代表棉纺厂直接对外以实物方式抵偿债务。对于实物价格低于所抵债务数额的,棉纺厂按照5%的比例向业务员发放奖金。2002年3月,棉纺厂业务员王某和赵某二人合伙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棉纺厂欠某工贸公司50万元,王某和赵某二人来到工贸公司,欺骗该公司经理张某说,棉纺厂就要破产了,厂里根本没有钱,现在还有辆车值30万,要么就用车抵了全部债款,要么就什么也要不回来。张某想到自己数年来多次催要无果,又害怕棉纺厂真的破产,无奈之下工贸公司由其代表、王某和赵某二人代表棉纺厂签署了协议,内容是棉纺厂已经清偿了对工贸公司的全部债务。王某和赵某持该协议回厂,谎称其二人已使用一辆价值50万元的轿车抵消了对工贸公司的欠款,从厂财务部门套取了50万资金后,将差价20万元占为己有。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和赵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根据厂里的授权,二人具有代表棉纺厂对外清偿、抵偿债务的职权,而且正是利用该职务上的便利,王某和赵某用低价物品抵偿了棉纺厂的欠款后,又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从单位多套取了20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和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二人出资购买轿车,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是个人行为;棉纺厂本来就应偿还工贸公司50万,实际支出也是50万,其未遭受实际损失,被欺骗和受损失的不是棉纺厂而是工贸公司。


  评析: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两种意见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客观方面是否有利用职务上便利骗取本单位公款的行为;二是在客体上棉纺厂的国有财产所有权是否被侵犯。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的理由是:


  第一,就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而言,在其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利用本人主管、经管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二是利用本人经手管理和经营的某项工作上的便利条件。


  本案中,王某和赵某的职务便利体现为经手办理本单位的对外清偿债务工作,就其二人的行为而言,其中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或者说是由数个行为组成的,不能一概认为全部都是个人行为或是职务行为。第一阶段,是二人出资购买轿车,购买轿车目的是准备将其用于抵消棉纺厂所欠的债务。在该阶段中,二人的行为以个人名义实施,属于个人行为。第二阶段,是用该价值30万元的轿车抵销了棉纺厂欠工贸公司的50万元欠款。在该阶段中,二人不再以个人的名义,而是代表棉纺厂,通过欺骗方式使工贸公司放弃了对棉纺厂的部分债权,其采用的欺骗手段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民事违法性,但其仍然是在为贪污犯罪准备条件,属于犯罪的预备阶段。第三阶段,二人用虚假的还款协议,从棉纺厂套取50万元并将差价款2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王某和赵某使用30万元的轿车折抵了棉纺厂50万元的债务,根据棉纺厂的规定,其二人不能直接全部占有该20万元的差价,而应当将低价折抵债务的情况如实告知厂方,然后按照上述差价的5%从棉纺厂领取奖金。然而在该阶段中,王某和赵某二人利用经手办理本单位的对外清偿债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隐瞒还款真相的方式,向单位虚报20万元抵消债务款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贪污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是贪污犯罪的实行行为。


  第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如何理解公共财物遭到侵害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只有现实的损害才能认定为损失,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本来存在的财产受到侵害才是损失,而那些应该得到却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现实得到就不认为是损失。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财物既包括以物理方式存在的有价值的物品,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财产性权利,如债权、股权等。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权,其是在交换或者分配各种利益时产生的权利,其给付需以财产或可评价为财产的利益为主要内容。尤其对于货币之债而言,债权的主张和实现必然意味着债权人财产的积极增加。而债务则是一种消极的财产权,但当债务被免除时,债务人的财产虽然没有直接增加,但却同时避免了直接减少,因而债务的免除仍然意味着财产的增加。


  本案中,在棉纺厂和工贸公司直接存在着货币之债,前者是债务人,后者是债权人。王某和赵某在使用轿车抵消欠款时,不是以个人名义,而是代表棉纺厂,其抵消的是单位的欠款;对于工贸公司而言,其接受的不是王某和赵某个人抵消的物品,其放弃的债权也是针对棉纺厂,抵消协议中体现的当事人双方是棉纺厂和工贸公司,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后果均由单位来承担。棉纺厂本来只需支出30万就可以清偿工贸公司50万元的债务,而由于王某和赵某的欺瞒行为实际支出了50万,20万元的公共财产遭受了损害,被王某和赵某个人非法占有。


  综上,王某和赵某利用为本单位抵偿欠款的职务便利,隐瞒真相,套取公款后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应构成贪污罪。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李建玲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肇庆专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60085937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