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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合同的是否有法定条款

添加时间:2020年9月15日   来源: 肇庆专业律师  Tags: 什么是格式条款合同,格式合同的是否有法定条款   http://www.zqzyls.com/

 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肇庆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什么是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是因为什么呢。什么是格式条款合同呢格式条款合同有哪些种类呢格式条款合同有些什么特征呢下面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格式条款合同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条款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种类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之上。


  三、格式条款合同的特征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此点表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于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也包括一方采用第三人拟定的格式条款。但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论是当然适用的强制性条款,还是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作用的任意性条款,都不属于格式条款的范围。


  2、重复使用。重复使用包括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适用时间的持久性。一般而言,格式条款的拟定是为了重复使用。但有学者认为,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因为有的格式条款只使用一次,而普通合同条款也可以反复·使用多次。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此点强调了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或定型化特征,即格式条款的特点在于订约时不容对方协商,容许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


  综上可述,格式条款合同是可以重复使用,且未与对方协商就事先拟定的。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官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格式合同的是否有法定条款

  格式合同,在我们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比如购买房屋,购买保险之类的,开发商或是保险公司都会出具相应的格式条款合同,以供购买者参考。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格式合同的是否有法定条款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格式合同的是否有法定条款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


  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的条款。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


  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


  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


  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

  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然而,政策上的干预如何正当化是理论上的难题;。格式合同在具有诸多益处的同时,其也有消极的一面特别是法律风险是不能回避的。


  格式合同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格式合同的是否有法定条款的内容,由此可知,格式合同有法定条款,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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