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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签订的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5年6月1日 来源: 深圳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http://www.zqzyls.com/

  卜韬,深圳知识产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醉酒签订的合同无效?

  酒后驾驶可能会丧命,酒后签字可能会丧财,严重的甚至会倾家荡产。在醉酒状态下签订了合同,酒醒后想反悔,主张醉酒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1、醉酒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


  关于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效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民法总则》第143条已经规定了合同有效的条件,即若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也就是说,法律上没有;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无效;的条款,那么合同符合有效的条件,就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在醉酒状态下,当事人往往会被人忽悠签字,若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醉酒的当事人酒醒后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或撤销合同,而不是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2、注意:酒后不签字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合同是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不能因此就否认合同的有效性,因为缺乏法律依据。更何况,想要充分证明合同为醉酒后所签,一般都是很难提供醉酒的证据,若法院不予采信所谓醉酒的事实,又缺乏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无效的主张肯定不被法院采纳。


  因此,朋友们一定要注意,酒后不签字!不管是合同还是其他;白纸黑字;的文件。签字后若以醉酒为由否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仍需对醉酒后签订的法律文件承担。







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合同是否有效并且生效,这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所以生效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呢相信大家都非常想要了解,那么我们带着这些疑问,具体来看下面的为大家带来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吧。




  一、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须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标的确定与可能四项要件。


  主体适格


  主体适格即当事人适格,是指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民法通则》第55条第1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合同法》第9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抵押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符合一般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在行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订立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此外,由于抵押权的设定行为属处分行为,因此,当事人除具有行为能力之外,抵押人还应具有对抵押财产的处分能力,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3]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所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二是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4]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经过外部表示而客观化,从而为他人所知悉,便构成意思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第2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而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指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经过表示而外观化的意思相互吻合,没有瑕疵而言。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当事人通过合同表达的意欲发生抵押权设定效果的意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应当表现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并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而签订抵押合同。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抵押财产应当是流通物和可转让财产,禁止流通物和不可转让的财产,不得用于抵押,如毒品、枪支弹药,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等。此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抵押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抵押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善良风俗的抵押合同;以及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的抵押合同等等,都属于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抵押合同,皆为法律所禁止。


  标的确定与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因此,合同标的应具有确定性、可能性。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成立时,其内容须确定,否则合同的内容无从实现,合同也就无法发生效力。标的可能则是指合同中的给付可能实现。尽管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未明确要求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与可能,但此为合同标的的题中应有之义。就抵押合同来说,其标的确定即为抵押权的确定。抵押权的确定性体现在抵押物必须特定以及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特定两方面。《担保法》第39条以及《物权法》第185条第2款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其中;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是对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确定的要求,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则是对抵押物必须特定的要求。如果抵押合同的标的不确定,则抵押合同无法发生法律效力。[5]抵押合同的标的可能则是指抵押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权有可能实现。如果抵押权没有实现的可能,则属抵押合同的标的不可能。


  二、登记不能决定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规定,将抵押合同的生效取决于抵押物是否登记,不经过登记的程序,设定抵押的合同不能生效,从而将登记确定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这种;不登记,合同就不生效;的规定是否正确呢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没有把物权公示的行为即不动产物权登记以及动产的交付当作物权变动成立、生效的条件,而是将其当作债权法上的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这一立法,就是把债权的变动与物权的变动混为一谈。;[6];担保法第41条规定,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的书面‘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实际是将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设定混为一谈。抵押合同的订立和抵押权的设定为不同的事实,抵押合同的订立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抵押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抵押权的设定,是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法的范畴。;[7]


  我们认为,《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混淆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定,未能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其结果的不同。因为抵押合同法律关系是产生抵押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属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其是否生效应看其主体是否适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而与是否办理登记无关;而抵押权的设定是抵押合同履行的结果,属于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同于作为其基础法律关系的原因行为,对此应予区分。因此,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定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在这两个范畴当中,登记仅对后者起公示作用,使通过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权具有对世效力,而不能决定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也就是说,作为原因行为的抵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原因行为当中登记并无使其生效的法律效力,它只在随后的抵押权设定中发挥作用,使通过抵押合同而设定的抵押权符合公示原则的要求,从而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由此可见,登记并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与是否进行登记无关。对此,我国《物权法》第15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抵押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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