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伟华律师,肇庆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钱被卷进非法集资是不是就要不回来了9月7日上午,一中院召开发布会,对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进行了解读。新规中,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区间红线,同时,借款涉及刑事案件,债权人仍有方法维权。接下来由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
焦点1:民间借贷划两道红线分三区间
年利率未超24%属于;司法保护区;,超过36%部分属于;无效区;不受保护。
昨天上午,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审结的第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一中院开庭审理,案件中涉及利息保护标准的范围问题。2011年,石先生夫妇向王先生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24%,一审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后,债务人认为利息约定过高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可年利率24%的合理性。
年利率24%算不算高利贷为何法院认可这个年利率的合理性
一中院曾在2013年发布调研结果,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形式隐蔽多样。调查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约定的年利率从12%到36%不等,甚至出现120%的高额利息,与此同时,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比例也逐年增加。而此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保护范围,对于已经偿还的高额利息,借款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据新的司法解释,有了新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中院民三庭庭长钱俊清解读称,上述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道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债权人亦不得要求返还。
实际生活中,经常会有父母借钱给儿子,如果父母借钱给儿子,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那么父母可以向法院主张利息吗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利息支付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咨询:
吴女士借钱给儿子时,因是母子关系,未要求儿子在借条上约定利息,也未约定欠款何时归还,那么吴女士何时可以主张权利,法院可否支持利息主张
解答: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利息支付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因吴女士与儿子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吴女士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如其无证据表明起诉之前已经主张过权利,法院可以支持其副本送达后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